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,提高投资效率效益,根据《政府投资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2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《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。
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(以下简称“省级发展改革委”)、以物流为主业的中央企业(含中央本级单位)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,负责本地区、本系统的项目储备、申报和管理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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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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